近日,農民工廖某在寧鄉(xiāng)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領到了由單位支付其工傷待遇59805元的裁決書,走完了漫長的工傷待遇索賠之路。
廖某于2016年2月17日開始在用人單位長沙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從事木工工作時從模板上跌落地面致傷,造成左腳跟骨粉碎性骨折、左外踝撕脫性骨折。經寧鄉(xiāng)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長沙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十級傷殘。2016年4月份,用人單位與廖某簽訂了一份協(xié)議書,約定除了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待遇之外,廖某放棄對公司及工地的一切賠償要求,用人單位也據(jù)此拒絕支付廖某工傷保險待遇。廖某在獲得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待遇之后,向寧鄉(xiāng)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提出了仲裁請求,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寧鄉(xiāng)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經審查后認為廖某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協(xié)議顯失公平,遂作出裁決,責令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支付廖某的傷殘待遇。